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文件
院党字[2013] 16 号
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首问责任制暂行规定
(征求意见稿)
第一条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要求、学校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意见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学院各部门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,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、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。
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、文明办事、服务规范、及时高效的原则。
第四条 服务对象通过来人或来电咨询、反映问题、投诉或举报的,接待、接听电话的人员即为首位接待人。属于首位接待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,首位接待人为首问责任人,不属于首位接待人职责范围内的,首位接待人应主动为来访、来电人联系或引荐到相应部门。
第五条 按照职责、权限应当由该单位、该部门办理的事项,视不同情况办理。
(一)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,能办理的应当场办理;不能当场办理的,要说明相关情况;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。
(二)对不属于首位接待人职责范围内的,首位接待人应主动为服务对象联系或引荐到相应经办岗位;若经办人不在或联系不上,首位接待人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资料收下,做好记录,随后移交给经办人;经办人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服务对象。
(三)属于学校范围内,首位接待人应主动为服务对象联系或引荐到学校相应的部门。
(四)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,首位接待人应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。
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对来访人员的姓名、单位、时间、咨询或办理事项、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,以备查询或考核。
第七条 首问接待人或首问责任人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、紧急的事项,应当及时报告领导。
第八条 机关各部门应本着积极、开放、务实的态度,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群众的监督。
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
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